1.提出申请
当年1月1日至4月15日(节假日除外)前,已纳入积分管理的申请人,向居住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提出拟就读学校申请,申请仅限一所学校,且只能申请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即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
2.受理申请
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接收申请人提供的各类材料,经确认原件属实后,将申请人信息录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入学一栏,建立积分入学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
3.审核评分
各审核评分职能部门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受理窗口录入的资料分别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退回申请受理窗口,审核通过的做出评分并反馈系统。
4.确认分值
申请人于4月30日前,到居住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签字确认积分分值。
5.公布学位
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6月10日前在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服务网站上统一向社会公布当年分区(或片区)划定的积分入学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及各区当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供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的空余学位数。
6.排名公示
各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分镇(街道)按学校对达到本区域(或片区)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的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排名结果经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6月15日前将符合积分入学分值要求的入学对象在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网站进行公示。7月5日前公布统筹调剂名单并公示。
7.发放准入卡
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分别于6月30日前、7月5日后向经公示无异议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
8.办理入学手续
已列入入学名单(包括统筹调剂的)流动人口根据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发放的入学准入卡和入学告知书,按时到准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1.居民身份证、婴儿出生证原件;2.居住证原件;3.户口簿或家庭关系证明;4.原幼儿园(看护点)就读证明或幼儿素质发展报告册;5.预防接种证原件。
(2)准入公办初中就读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2.居住证原件;3.户口簿或家庭关系证明;4.学籍卡或原学校就读证明、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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